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10%。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日计算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已经结束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