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10%。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日计算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已经结束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