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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下列出口产品不予退税
  1、原油、成品油;
  2、未含税的产品;
  3、援外出口产品;
  4、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而未报关离境的产品,但外轮供应公司(不包括友谊商店)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和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所用零部件、原材料除外。
  二、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一)出口产品退税鉴定。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表式见附件一),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应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二),并提供出口发货票等有关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据实及时办理退税。一律不得预退税款。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品,在申报退税时,应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表式见附件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受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产品应退税款=产品出厂价×(产品税退税率或增值税税率+3‰);
  2、外贸(或工贸)企业出口产品应退税款计算公式为:
  出口产品应退税款=购进产品金额×(产品税退税率或增值税税率+3‰)
  “购进产品金额”系指:
  (1)出口企业购进的实际计税金额,不包括收购、运输、自备包装等流通环节的各项进货费用。
  (2)外贸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各项进货费用与工厂出厂价分别记帐、分别结转的,工厂出厂价即为购进产品金额;
  (3)外贸企业以及执行外贸财务会计制度的工贸企业根据“出口商品销售明细帐”所列的出口产品成本,在剔除不应退税项目(如出口奖励,作价加工亏损)和进货费用后的金额为购进产品金额。
  为了简化手续,进货费用可参照上年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当年出口产品费用扣除率进行计算。费用扣除率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每年调整一次。
  农、林、牧、水产品,应按照实际收购数量,价格和出口成品的比例计算退税。其“购进产品、金额”为出口产品成本扣除收购、加工、运输环节所有费用、利润后的金额,扣除的计算也可以采取比例扣除的办法,扣除率一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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