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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交质监02表填表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6、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须注明);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死亡人员、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01正式工、02合同工、03临时工、04非本企业人员;05农民工、06技术人员、07管理人员、08其他;
  9、伤害程度: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伤害程度填写;
  10、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三类人员证书号,可参考附件的事故认定原则的有关条款;
  11、事故性质:可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未结案;
  12、1、2、3、4、5参照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1:
事故认定原则

  1、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5、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6、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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