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交通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28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八、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九、本制度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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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号 │ 表 名 │报告期│ 报送单位 │ 报送时间 │
│ │ │ 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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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质监01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不定期│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后即报│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 │
│ │ │ │团交通局,上海市│ │
│ │ │ │港口管理局,长江│ │
│ │ │ │航务管理局,长江│ │
│ │ │ │口航道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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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质监02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月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
│ │表 │ │,新疆生产建设兵│ │
│ │ │ │团交通局,上海市│ │
│ │ │ │港口管理局,长江│ │
│ │ │ │航务管理局,长江│ │
│ │ │ │口航道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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