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 录
一、说明
二、填报目录
三、报表表式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附件1 事故认定原则
说 明
一、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121号文件批准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养护或维修等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中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