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三)考试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由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台湾居民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3、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的要求,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办法掌握。
4、由于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滚动管理,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继续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剩余科目考试的,在异地报名时,应向当地省(区、市)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
5、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应在最后一个考试科目通过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理领取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手续。
6、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费按照《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执行。考试报名费按照参加考试所在地省(区、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对部分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评估认定的基本条件
1、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