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台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促进两岸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交流,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现就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均可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获得该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对部分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执业。
附件:《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人事部
建设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台湾地区部分知名资深建筑师可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一)考试报名条件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符合
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成绩管理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场地设计(作图)》9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5年滚动管理。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9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