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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4 原则
  4.1 先重后轻、分期安排。
  4.2 严格筛查救治对象,定点救治,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 晚期病人知情自愿。
  5 外科救治
  详见附录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6 内科救治
  详见附录六: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7 质量控制
  7.1 国家级机构对晚期病人救治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1次督导,每省抽查1~2所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其救治工作进行评估。
  7.2 省、市级机构对各县的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1~2次督导,对确诊的晚期病人病例和已治疗的晚期病人进行抽查核实。协助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对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进行督查。
  7.3 县级机构及时了解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 资料收集
  8.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审核、汇总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资料数据,建立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资料数据,撰写工作报告。
  8.2 县级机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资料数据,撰写工作报告。建立并保管晚期病人救治档案。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1 目的
  交流人群和家畜疫情信息,为开展人、畜同步查治,管理、控制和消除传染源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农业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钉螺分布、人群病情、疫情分类、防治计划和工作进展等信息,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起草家畜查治和管理计划。
  3 组织实施
  3.1 县级以上机构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分析疫情、统一疫情分类,提出实施人、畜同步防治措施的建议。
  3.2 县级以上机构向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人群查病及化疗计划,共商人、畜同步查治的范围、时间和家畜管理措施,并交流人、畜查治和家畜管理计划。
  3.3 县级机构根据人、畜同步查治病和禁牧圈养、以机代牛项目实施计划,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落实和实施人、畜同步查治、禁牧圈养、以机代牛项目的具体事宜。
  3.4 县级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国家级监测点的家畜病情监测。
  4 原则
  4.1 人、畜同步查治。
  4.2 以一、二类、三流行村为重点,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连片实施。
  4.3 促进交流,加强协作。
  5 方法
  详见附录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6 资料收集
  6.1 人、畜同步查治病结束后,县级机构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流以流行村为单位的人、畜查治病资料,收集家畜传染源控制等相关数据资料。
  6.2 县级以上机构汇总分析家畜查治和传染源控制的相关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第八章 健康教育

  1 目的
  1.1 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增强人群的防病意识,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习惯,提高个人防护技能,降低血吸虫感染。
  1.2 宣传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提高人群参与防治血吸虫病的意识和接受检查、治疗的依从性。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和目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订全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2.2 省级机构根据全国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结合本省防治工作实际,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省级实施意见或细则。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实施意见或细则,结合本市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培训计划。
  2.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拟定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要点,编写培训教材,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省级健康教育骨干,制定考核评估方案。
  3.2 省级机构提出健康教育材料采购及分配建议;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市、县级骨干;指导县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3.3 市级机构指导、督查县和(或)乡镇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参与健康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估。
  3.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组织实施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 原则
  4.1 确定目标人群。
  4.2 不同疫情分类、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健康教育内容、方法和形式。
  4.3 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分散和集中相结合。
  4.4 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相结合,注重改变目标人群不健康行为。
  5 内容和方法
  5.1 内容
  5.1.1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治策略和措施。
  5.1.2 血吸虫病的危害和传播途径。
  5.1.3 当地的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和易感环境。
  5.1.4 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
  5.1.5 血吸虫病的主要症状、体征和治疗方法。
  5.2 方法
  5.2.1 各级各类学校开设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或组织相关活动;在感染季节和暑假前强化预防急性感染教育。
  5.2.2 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防治血吸虫病的知识、政策、策略和措施;刷写、张贴宣传标语,播放录像资料,建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5.2.3 结合现场防治工作,采取人际传播的方法开展健康教育。
  5.2.4 易感环境设立警示标志。
  5.2.5 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医疗卫生人员、中小学校教师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
  6 质量控制
  6.1 内容
  查阅开展健康教育的材料、记录和统计资料;现场调查当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和不同人群血防知识的知晓程度。
  6.2 方法
  6.2.1 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用抽样法,组织对县和(或)乡镇的核查,了解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血防知识知晓率。
  6.2.1.1 国家级机构对每个省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1.2 省级机构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1.3 市级机构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2 县级机构组织、指导乡镇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操作方法要求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
  7 评估指标
  7.1 血防知识知晓率(%)=(血防知识合格人数/调查人数)×100。
  7.2 健康教育普及率(%)=[开展健康教育学校(流行村)数/应开展健康教育学校(流行村)数]×100。
  7.3 疫水接触率(%)=(接触疫水总人次/调查总人次)×100。
  7.4 查病(治疗)依从率(%)=[主动接受查病(治疗)人数/应接受查病(治疗)人数]×100。
  8 资料收集
  8.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健康教育的统计资料和工作报告,并逐级审核上报。
  8.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统计和保管健康教育资料,撰写工作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九章 危险因素的控制

  1 粪便管理
  1.1 目的
  无害化处理人畜粪便,杀灭血吸虫卵,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1.2 制定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提供钉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类、防治策略和工作进展等信息,协助制定改厕和沼气池建设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提出实施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的建议。
  1.3.2 县级机构协助同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实施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了解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1.3.3 县级以上机构抽样检测改厕和沼气池杀灭虫卵的效果,并反馈给爱卫办和农业部门。
  1.4 原则
  1.4.1 优先安排在一、二、三类流行村。
  1.4.2 以流行村为单位连片实施、整村推进。
  1.5 内容与要求
  详见附录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1.6 资料收集
  1.6.1 县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实施前人群、家畜和钉螺感染等疫情资料。
  1.6.2 县级机构收集以流行村为单位的改厕和建沼气池的数量、覆盖户数和受益人口数,汇总并逐级上报。
  2 安全供水
  2.1 目的
  减少人、畜感染血吸虫的机会,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2.2 制订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向同级水利等部门提供钉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类、防治策略等信息,协助制定安全供水建设项目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水利等部门提出新建安全供水项目的建议。
  2.3.2 县级以上机构在现有钉螺环境施工的新建安全供水项目,参照第三章钉螺控制2.3中的要求,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对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和血吸虫病查治服务。
  2.3.3 县级以上机构了解新建安全供水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2.4 原则
  2.4.1 优先安排在一、二、三类流行村。
  2.4.2 选用安全水源。
  2.5 资料收集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安全供水项目覆盖户数、受益人口数和项目实施前后人群血吸虫感染变化情况等资料。
  3 个人防护
  3.1 目的
  防止血吸虫尾蚴侵入人体,减少血吸虫感染。
  3.2 制订计划
  3.2.1 省级机构审核市级机构上报的个人防护药品、用具需求计划,结合处理突发疫情的需求,起草采购和分配计划。
  3.2.2 市级机构审核、调整县级机构上报的个人防护药品、用具需求计划。
  3.2.3 县级机构根据当地疫情和可能接触疫水的人数,确定实施防护措施的范围、对象和方法,编制并上报个人防护药品、用具的需求计划。
  3.3 组织实施
  3.3.1 省级机构制定实施防护措施的意见,省、市级机构指导县级机构组织、落实防护措施。
  3.3.2 县级机构根据实施防护措施的范围、对象,进行防护知识的宣传,分发个人防护药品、用具,培训乡镇级防保人员,指导实施防护措施;组织实施发生突发疫情的人群防护。
  3.3.3 乡镇级机构对因生产、生活和防汛、抗洪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发放、记录个人防护药品和用具,并指导正确使用。
  3.4 方法
  3.4.1 涂搽防护药物
  在接触疫水作业前,将防护剂涂擦于身体接触疫水的暴露部位;持续接触疫水超过药物有效时间时应再次涂擦药物。
  3.4.2 使用防护用具
  接触疫水时使用长统胶靴、尼龙防护裤、手套等防护用具。
  3.4.3 口服预防药物
  口服青蒿琥酯和蒿甲醚,能够有效杀灭体内血吸虫童虫,阻断血吸虫卵对人体的损害,达到预防的目的。服药方法为:接触疫水后7~15天服首剂青蒿琥酯或蒿甲醚,剂量为6mg/kg体重(体重以60kg为限),以后每7~15天服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7~15后加服1次。短期接触疫水的人群常采用“7天间隔”服药方案,经常或长期接触疫水的人群以“15天间隔”服药方案为宜。
  3.5 资料收集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汇总分发个人防护药品和用具的数量、使用人数等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第十章 疫情监测

  1 监测点监测
  1.1 目的
  调查、收集监测点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动态,预测疫情趋势,为拟订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1.2 制订计划
  1.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计划。
  1.2.2 省级机构按照全国血吸虫病监测计划,制定国家级监测点实施计划;参照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监测点监测计划。
  1.2.3 县级机构按照全国和省级疫情监测计划,分别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指导疫情监测,实施质量控制。
  1.3.2 省级机构协助国家级机构确定国家级监测点,选定省级监测点,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疫情监测,实施质量控制。
  1.3.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实施质量控制。
  1.3.4 县级机构具体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疫情监测。
  1.3.5 设有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的乡镇级机构参与监测点的现场工作。
  1.4 原则
  1.4.1 以流行村为单位,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照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
  1.4.2 监测点按照统一方法、统一器材、统一时间、技术人员相对固定的原则实施。
  1.5 内容与方法
  1.5.1 人群病情
  1.5.2 家畜病情
  1.5.3 钉螺分布
  1.5.4 相关因素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
  1.6 质量控制
  1.6.1 国家级机构负责提供合格的检测诊断试剂、器材;抽查考核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审核监测资料。
  1.6.2 省级机构负责为省级监测点提供合格的诊断试剂、器材;检查考核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考核省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审核监测资料。
  1.6.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检查考核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考核省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30%。
  1.6.4 县级机构负责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开展监测工作,指定专人复核监测结果,管理监测资料,对监测数据实行双录入。
  1.7 资料收集
  1.7.1 国家级机构负责建立监测资料数据库,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国家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监测报告,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向省级反馈监测结果。
  1.7.2 省级机构及时收集、核实、汇总、上报国家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监测报告;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分析省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省级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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