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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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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须包括:                                │
│一、项目的主要内容(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建设和使用等基本情│
│况)                                      │
│二、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
│一、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                             │
│二、已取得的成效、对出口的影响、预期服务情况、下一步规划与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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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它材料(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另附)
  1. 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各环节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证明材料。
  2. 农产品出口基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复印件。
  3. 如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4. 检测费用证明发票。
  5. 监控系统设备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6. 如自有实验室,需提供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费用证明材料,如相关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等的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7. 如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产品和体系认证、有机认证,需提供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费用发票、有机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

  说明:
  1.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生产企业,并由生产企业追踪到直接客户。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可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2.自营、协作等形式的生产和加工基地是指,农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与乡村地方政府、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户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订单合同等形式拥有的出口基地,实行统一的管理方式,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加工,并提供出口原材料。优先考虑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登记注册或基地备案的出口企业。
  3. 农产品或食品认证应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与认证相关的咨询应由经认证监管部门批准的咨询机构进行,认证机构的确认及名称以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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