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自有实验室,需验收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费用证明材料,如相关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等的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6)如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产品和体系认证(主要包括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BRC[全球食品标准]、IFS[国际食品供应商标准]、MPS[花卉]等认证形式)、有机认证,需验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费用发票、有机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验收的申请与程序
(一)验收申请
经商务部审定项目的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于2007年1月10日前向相应的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以及相关材料。
(二)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单位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验收负责人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财务管理人员、农轻纺产品行业内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参加验收的技术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察看、分项评定、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3个工作日内得出验收结论,并在《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字样。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各地在所有项目验收结束后,形成《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四),总结本地验收情况,说明每个项目验收结论,并于2007年2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验收专家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注明。
申请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验收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还将视情况对各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组织重新验收: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单位有行贿行为的;验收专家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验收程序,可能影响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
附件一:《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附件三:《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四:《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
商 务 部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项目编号
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___________
商 务 部 制
填 报 说 明
一、填写申请书以前,请先查阅《
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书内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