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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进入总局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由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统一印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总局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告知。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现场审查和专家鉴定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六条 属于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大厅各工作窗口应当办理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总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十八条 在总局政务大厅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总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九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大厅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准予受理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及时做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依法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总局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做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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