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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总局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和监督政务公开涉及大厅服务的有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进入大厅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负责提出大厅窗口设置的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大厅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工作监督;
  (四)协调解决政务大厅工作中的问题,通报政务大厅工作情况;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六)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总局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对外行政事项纳入总局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对外行政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政务大厅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
  (四)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工作窗口当场办理;
  (五)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处应配合工作窗口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
  (六)对政务大厅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七)协助政务大厅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第九条 总局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理;
  (三)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总局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政务大厅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政务大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纳入总局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在大厅以外的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一条 纳入总局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收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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