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06〕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和《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通知要求,国家统计局撤销了90个省级调查队,新成立了31个调查总队,下一步将对副省级以下调查队进行改革,新成立15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332个市(地、州、盟)调查队、887个县(市、区、旗)调查队。依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要求,上述新成立的单位应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由于各级调查队分布于全国各地,受交通、地域等条件的限制,不便进行集中统一办理,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事登函[2006]19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制度,现委托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办理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管理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范围
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法人证书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方式
新成立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直属事业单位持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或指定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领手续。省级调查总队和直属事业单位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省级以下(含副省级)调查队和直属事业单位到本行政区内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
各级调查队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同时,必须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废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