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
(1992年1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国检监
<1992>24号发布,自1992年3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的卫生质量,根据《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经检查发现卫生条件和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下降等问题时,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
一、在食品加工车间内不穿戴工作服、帽,工作服、帽不整洁,头发散露,指甲过长,戴戒指、项链、耳环等装饰物及涂抹有强烈气味化妆品,或把个人生活用品带入车间。
二、在食品加工车间内吸烟、饮食。
三、进入仪器加工车间人员不洗手消毒、靴鞋不经消毒池消毒。
四、更衣室、柜不整洁,穿戴工作服、帽进厕所或出车间。
五、食品加工车间内有蝇、虫。
六、车间或原、辅材料库、冷库内堆放杂物。
七、原料、半成品积压,半成品露天运输不使用密闭车辆。
八、下脚料、垃圾当日不处理出厂或厂区、车间有卫生死角。
九、装食用和非食用品、半成品与下脚料的容器没有明显区别标志。
十、罐头装罐前和肉类分割间使用的工器具、操作台和加工人员的手不按规定进行微生物检测。
十一、罐头杀菌冷却排放水不检测余氯或经检测不符合规定。
十二、罐头加工工艺规程的有关工序没有明确规定温度和时间要求。
十三、杀菌锅、保温库、冷库的自动记录仪使用不正常。
十四、肉分割间、速冻间、冷库、保温库的温库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温度不稳定。
十五、加工肉类牲畜宰前不淋浴、宰后放血不良和成品不进行预冷。
如同时发现三项以上问题或经书面三次警告仍未改进者给予通报批评,并不接受其产品出口报验。
第四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止其产品出口报验:
一、车间操作台、工器具清洗不净,有隔夜的残留物。
二、食品加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验和检验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