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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要严格进行课题核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前完成计划,并经鉴定取得成果,可从节约经费中提取10%奖励项目承担人员。

第五章  科技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凡列入《商业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的课题,实施完成后都要进行鉴定。
  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齐全的鉴定材料,主要有鉴定大纲、项目合同书、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包括经费决算)、实验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推广前景。新产品的鉴定,还需有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条件、标准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二)达到预期的研制目标,即合同中规定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规模和效益评价。
  (三)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向部推荐申报鉴定。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提前二个月将鉴定材料、专家名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等有关资料,报送部科技质量司审批。影响面大的重大项目,由部科技质量司主持鉴定,一般情况均委托省级商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形式分会议鉴定、检测鉴定、通讯鉴定等,具体按国家科委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证书,一律采用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属新产品开发类,鉴定或验收后投入产品生产,应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级审批后列入计划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专利权、所有权、转让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投入生产一年后可申报成果奖。成果奖的申报按《商业部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部管科研项目鉴定后,要对其技术经济效益和推广前景进行跟踪观察。跟踪任务主要是了解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时间为两年。每年年底前需向部科技质量司写出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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