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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强化国合商业、商办工业企业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强化国合商业、商办工业企业
 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 <92>商科字第70号)


  商品质量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和销售活动仍很猖獗,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合商业是我国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商办工业多是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其经营和生产的商品质量如何,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为强化商业、商办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的信誉,特作如下通知:
  一、抓商品质量问题,领导是关键。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商业、商办工业企业的经理(厂长)要对质量全面负责。要强化质量意识,认识到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必须集中精力抓好。要建立健全专管部门,做到有专人抓、专人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勇于触难碰硬。对质量问题要分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不得推施、扯皮,更不准姑息迁就。
  二、要健全制度,强化商品销售和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商品经销活动中,要严格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的质量管理。特别是要严把进货关,控制进货渠道,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规定的“八不经销”的原则;购合同必须写明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做到谁进货谁负责;严禁进购质量低劣的各种“关系货”、“人情货”,对私拿回扣,故意进购国家、部门或地方已公布的伪劣商品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商品入库前要有严格的验收制度,验货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对验收的商品质量负责。要按照国家有关商品运输、保养制度规定,做好商品的运输、储存工作。商品的销售环节是商品进入消费者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要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制,以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明确认识到故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是对人民的犯罪;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当前要注意抓好薄弱环节,如加强对联销代销商品的质量管理,实行“五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统一标牌、统一定价、统一明码标签、统一物价考核、统一服务管理。严格执行我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柜台的通知》<(91)商社字第214号>,大中型国合商业企业(含饮食服务业和粮食系统)不得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柜台或变相出租柜台。提倡实行“商品信誉卡”制度,做好商品售后的跟踪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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