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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1991年12月30日国家计委
 以计规划<1991>2223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中提出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集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有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申请能加试点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团简要介绍。
  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见附表)。
  三、企业集团章程。包括:
  1.企业集团正式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及主导作用。
  2.企业集团的宗旨。
  3.企业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5.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6.章程解释、修改、中止、生效条文。
  四、成立企业集体的批准文件或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拟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材料。
  二、待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
  三、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国务院批准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文通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精神,制定试点方案,抄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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