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体制问题给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的复函
(1992年1月22日 部发<92>合字第48号)
你社关于中药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情况的报告收悉。
中药材作为农副产品,历来是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品种。几十年来,供销社在扶持农民发展药材生产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逐步形成了配套的机构、设施、队伍,已成为中药材生产流通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1990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
商业部第六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即国医药经<1990>4号文件)指出:“对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的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包括隶属关系在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药材公司)批发机构统一经营”,明确肯定了供销社经营中药材业务的权力。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
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再一次明确指出:“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此文件的精神,中药材中除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外,其他实行多渠道、少环节自由购销。因此,请你们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电(1991)75号电报中关于“在目前情况下,地、市、县中药材公司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于供销合作社的中药材公司,其人、财、物仍由供销合作社管理”的要求,继续搞好中药材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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