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加强国家平价粮食周转库存管理的通知
(1992年2月11日
部发<92>综<粮>字第67号)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不少地区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个别试点地区也出现了对国家平价粮食周转库存放松管理、随意划转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平价粮食库存的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粮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平价粮食周转库存,是国家掌握粮源,保障市场稳定、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的重要物资基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号文件精神和商业部、财政部(88)商(粮)综联字第5号文件下达的粮食包干办法,平价粮食周转库存粮权属于中央,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
二、对改革试点地区,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国家平价粮食周转库存数量。这部分粮食可用于周转。如果需要调整,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在保持库存总量的前提下,调剂解决。
三、国家平价库存的粮食,必须保证计划内供应的粮食品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同时,要适时推陈储新,做好保管和轮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