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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第九条 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原始记录制度和统计台帐制度、搜集、整理本业务环节的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搜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单位的粮食、油指商品流通统计资料;
  (三)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统计预测报告,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四)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新增统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要重视基层统计人员素质培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以达到中等专业知识或中等专业以上水平。
  第十二条 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调动统计人员要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要事先经上级主管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基层粮食企业要建立主管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竞赛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第十四条 基层粮食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本单位粮油商品流通活动情况,满足粮食业务工需要和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需要。粮油原始记录的格式、联次、传递程序,可以由县或地(市)或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规格印刷,做到简化实用。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包括粮油平价、议价购、销、调、存、加工各业务环节的原始凭证及其结报单、汇总单,主要有:粮油收购原始凭证,粮油销售原始凭证,粮油原始凭证、粮油加工原始凭证,粮油损耗、溢余原始凭证,粮油平、议互换、互转原始凭证,其他原始凭证,以及相应的结报单、汇总单。
  第十六条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要填明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地名、性质、对象,以及记录员、审核员签字(盖章),做到原始凭证齐全、填写及时、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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