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2>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邀请,公安部已决定正式参加联席例会。
1992年4月16日
附件: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并从199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审判、检察机关支持、保卫税收的重要措施,基本上解决了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
《解释》,对于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增强社会税法意识,依法准确办理涉税案件,严厉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是推进以法治税的重大步骤。
一、颁行
《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过卓有成效的税制改革与实践,我国的税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从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使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功能大大加强,税收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当前,税收渗透到国民经济诸领域,调整着各方面的分配关系,涉及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征税与逃税的斗争愈趋激烈,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倒卖、非法使用发票等妨害税收的违法犯罪活动愈趋严重,冲击、打砸、爆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殴辱、报复、伤害、杀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亦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税收经济秩序,影响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直接减少财政收人,而且导致税负失衡,扭曲竞争机制,加剧了分配不公,影响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干扰改革,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
近几年,在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不少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统一对
刑法第
121条的认识,加强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出现该判不判或“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必要对
刑法第
121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这对于正确有效地指导各级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开展涉税刑事审判、检察和治安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