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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1990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领导兽医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各级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兽医卫生行政规章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三)纠正和处理违反兽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决定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受理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件,鉴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四)负责其它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下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受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规定职权。

第二章 兽医卫生监督程序

  第四条 兽医卫生监督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洁,标志明显,携带证件,凭据齐全。其一般工作程序是:
  (一)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全面检查,了解情况;
  (三)调查取证,做好笔录;
  (四)认定事实,依法处理;
  (五)手续完备,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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