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失效]

                 检查和调查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执行检查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证,必要时还应当出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需要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应当发出通知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辩解。
  第九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或录像。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需要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书写;书写有困难的,可找人代写。当事人要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检查。必须进行人身搜查时,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应当有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的函件应当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和受理。受理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复函。
  外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在调查中发现新线索需要到其他单位调查时,可由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为介绍。
  调查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和出处,并由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需要冻结违法单位的银行存款时,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只准冻结其相当于违法金额的数目,冻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另办手续。
  第十四条 扣留当事人的财物时,应当开具扣留单据,并交给当事人一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