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1987年5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了加强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以下简称投机违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管辖和立案
  第一条 对投机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先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需要有关地配合协助的,有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给予支持。
  案件查获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便查处时,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将案件连同所查获的财物一并移交主要作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
  牵涉几个地区的案件,可以共同协商联合查处或者分别查处。发生争议时,由各方直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指定查处单位;协商不成时,由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查处单位。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检举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违法案件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有投机违法事实需要处罚或有较大嫌疑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立案。
  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由县以上(包括县及相当于县的市和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查批准后,指定专门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经调查,没有投机违法事实,或者投机违法事实轻微,不需要处罚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应当将原案撤销。
  第五条 对正在进行的投机违法活动可立即查处,但事后应当补办立案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