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沿划定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建设部公布。入口标志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特点因地制宜设计制做,要求朴素自然、庄重大方、具有永久纪念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设计由建设部审定。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保护国家风景名胜,人人有责。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言简意赅的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牌。其形式应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风景名胜区要妥善地解决区内居民的生活燃料问题,一时尚不能完全避免燃用薪柴的,可在景观价值较低的区域规划一定数量的薪炭林,供近期使用。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鉴定的古树名木要悬挂标牌。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还应专门介绍。
风景名胜区应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及时搞好松土、施肥、补洞、防止病虫和预防风雪雷雨灾害工作。要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的生息环境,严防游人、人工设施、施工活动、大气和水体污染对古树名木的损害。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对水体的保护管理,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破坏的活动和过渡的利用;对河流、湖泊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和疏浚,不得随意围、填、堵、塞或作其它改变,对水源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