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22日)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特许猎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凭“特许猎捕证”猎捕。“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二、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要一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林业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特许猎捕证”。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由需要单位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林业部批准,由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统一由需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特许猎捕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件及“特许猎捕证”编号报林业部备案。
  四、经批准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安排,严格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猎捕地区、期限、种类、数量和方法进行。猎捕的动物运离县境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并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林业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林业公安机关、武装森林警察、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资源监督员对猎捕活动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者要予以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