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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第五条 《条例》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第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凡符合《条例》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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