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有隐瞒、截留无主财产、试生产收入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收缴的“应当上交的收入”,包括“依法应当上交的其他收入”,《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其他财政收入”,包括“应交财政的其他收入”。因此,凡是违反财政法规的款项中,依照规定应当上交财政的各项收入,都应依法予以收缴。
18.谎报灾情骗取财政拨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谎报灾情骗取财政拨款,属于《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根据《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虚报冒领、骗取的拨款或者补贴”,应予追还;对于责任人员,应当依照
《处罚规定》第
七条中的具体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19.将挖、革、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拨款或资金,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施行细则》第十九条对于“生产性资金”的性质和范围所作的规定,挖、革、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拨款或资金均应属于生产性资金,如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应当依照《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3项的规定:“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如数补充被挪用的专项资金。”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罚和处理,可按照
《处罚规定》第
九条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20.《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1项所称的“规定标准”,是否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标准?
答:《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1项规定,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包括“用公款请客、送礼,提高规定的招待标准”。这里所讲规定的招待标准,除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标准。
21.虚报营业额、骗取财政补贴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采取这种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是属于《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4项所规定的“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所骗取的款项应当依照
《处罚规定》第
五条第3项和《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追还,对责任人员则应依照
《处罚规定》第
七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