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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答:转让和出租银行帐户,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应当依照金融法规的规定处理。
  12.采用欺骗手段、弄虚作假,得到的留用利润,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核实,留用利润的来源确属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收入的,属于《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7项规定的“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收入”,应当予以收缴。
  13.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中,有挪用和克扣环保、防疫、医疗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挪用和克扣的是环保、防疫、医疗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应属于《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7项规定的“依法应予追还的被侵占、挪用的其他资金”。因此,对这类资金和物资,应当依法予以追还。
  14.将全民所有制财产有偿转让给集体企业的,是否都应追还?
  答:如果转让符合有关规定,则不属违法行为,转让的财产不应追还;如果属于《处罚规定》十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的行为,则不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属于《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应予追还的“转让给集体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还。
  15.依法没收、追缴和追还的违反财政法规款项,受罚单位是否依照《处罚规定》五条规定冲转有关的帐目?
  答:应当依照规定冲转有关的帐目。具体手续依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6.将基本建设费用挤进生产成本的,属于什么性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规定》六条所称“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包括挤占和虚列成本。将基本建设费用挤进生产成本,属于上述规定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应当依照《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1项的规定,“挤占成本的,应如数冲减成本”;对于责任人员,可按照《处罚规定》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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