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布的财政规章,应当包括在内。
8.
《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所称的有关财政的法规,包括哪几类法规?
答:
《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所称的有关财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5类法规:
(1)综合财政法规。包括有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预算外资金等属于综合财政管理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预算法规。包括有关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和决算、国家金库和社会购买力等属于预算管理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基本建设预算和决算的单位法规,也包括在内。
(3)税收法规。包括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各税种的单行税法和条例以及其他属于税收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财务法规。包括工业、交通、商贸、金融、农业、文教、科技等企业、事业财务管理和行政财务管理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成本、折旧的法规也包括在内。
(5)会计法规。包括《
会计法》、有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等属于会计事务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9.
《处罚规定》所称“基本工资”,是否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护龄津贴和教龄津贴等?
答:由于违反财政法规而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时,作为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护龄津贴、教龄津贴等。
10.
《处罚规定》第
五条第(一)项规定没收的“非法所得”,属于乱涨价攫取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国家价格法规所牟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各级财税、审计部门依照上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没收款项则应依法缴入国库。
11.
《处罚规定》第
五条第(一)项规定没收的“非法所得”是否包括转让、出租银行帐户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