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处罚规定》第
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包括供销合作社和主管部门兴办的企业?
答:我国的供销合作社,现在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如果发生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即:“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比照
《处罚规定》和本细则予以处罚和处理。”如果主管部门兴办的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也应按此规定执行。如果主管部门兴办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则属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这类企业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
《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4.收入和支出都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企业,应当怎样处理?
答:所谓预算外企业,一般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这类企业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
《处罚规定》办理。
5.什么样的单位是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答: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三种方法。没有经常性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各项应上缴的收入要全部上缴国库,所需要的支出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称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有经常性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用收入抵补支出,收入大于支出的差额上缴国库,收入小于支出的差额由国家财政拨款补助,称为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经过批准,收入和结余不上缴,支出不补助,自求收支平衡,称为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6.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是否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和协会?
答:各种学会、研究会的协会,凡是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应属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社会团体”。因此,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
《处罚规定》及其《施行细则》办理。
7.《施行细则》第六条第5项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财政规章,是否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布的财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