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审计署印发)
1.《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处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范。组成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写在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同一条文或几个条文中;也可以分别写入不同的法律、法规。由于
《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先后发布,我国的财政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凡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这些行为又没有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规定的,都应当依照
《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2.对同一偷税案件的处理,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还是依照
《处罚规定》“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
答:
《处罚规定》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执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则应当执行
《处罚规定》。因此,对偷税案件,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再依照
《处罚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