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金银业务。深圳特区的金银经营业务和管理,属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金银收售的具体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深圳特区分行的发行业务,目前仍然按中心支库的格局管理。
第十六条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是人民银行总行委托试办的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由总行提供,作抵押的外汇现汇,委托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专户转存。转存外汇的利息收入,归人民银行总行,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抵押外汇现汇及转存利息收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 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存、贷款利率,由总行决定。
深圳特区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可实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利率,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统一制定和调整,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抄送广东省分行。
深圳特区内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与总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应每天通过在总行开立的存款户办理清算。
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全国联行往来,省辖往来汇差资金清算,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人民银行要协助、督促专业银行及时清算汇差资金。对累次拖欠汇差资金,占用汇差资金去搞少存多贷,扩大放款的,要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制止。
第十九条 资金头寸报告制度,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向总行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日(例假日除外)报送特区银行资金头寸日报,必要时,用电传报送。
(二)向总行的存款、贷款旬报。
(三)特区银行信贷项目旬报。
第二十条 统计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和各专业银行特区分行,仍应按各自总行原来规定的时间向各自的省分行报送信贷、现金项目电报及其他有关报表,以便各家省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和保持各家银行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还要按总行编印的月报表式,汇总各专业银行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于每月八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广东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