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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日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27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件、<198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下简称深圳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深圳特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资金,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条 深圳特区的信贷资金,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改变现行专业银行的“条条”管理体制,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今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条 实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市分行要在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同其总行和广东省分行脱钩。截至一九八五年底止,各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对深圳特区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资金,不再调走。
  除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切块管理以外,属于各家银行总行、广东省分行管理范围的工作,仍照常进行。
  第四条 实行信贷现金计划单列。各专业银行分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实行差额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差额计划内,对流动资金,允许多存多贷,但少存必须少贷。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核批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包括借差计划和存差计划,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
  深圳特区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以保证借差计划不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
  第五条 信贷差额控制的范围,列入信贷差额控制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资金运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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