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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长文式查帐报告正文中表示意见的会计报表,包括编报单位的主要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附表、补充资料等。如果有必要,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对编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有否违反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他有关事项的查帐验证情况等表示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长文式查帐报告的正文结构,包括各段内容的表述方式和运用的专业术语,可以比照标准查帐报告,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但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求,采用其他适用的叙述方式。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长文式查帐报告附加的补充资料可以包括:
  一、主要会计报表中某些重要项目的详细分析资料,如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等;
  二、同以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比较分析资料,包括对变动情况的分析说明;
  三、某些重要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明细资料,如应收帐款、存货或应付帐款等;
  四、对重要会计报表项目实施的查帐验证程序的说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查帐报告术语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中确认会计报表“恰当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系指编报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守了有关规定,符合编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查帐报告“意见段”的开头,一般使用“我们认为”或“本注册会计师认为”等术语,以表明本段内容为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并表示承担对查帐报告意见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写表示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以外”等术语,以表示所持的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写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上述重要会计事项不能确定”等述语,以表示所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写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因为上述问题是否有重大影响无法确定,所以无法进行查帐验证”、“因为上述重要的查验程序未能实施,所以无法证明”等术语,以表示所持拒绝表示意见及其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会计理由事务所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所注册会计师执行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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