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二、由于会计报表个别项目失实,影响到对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资金变动情况的恰当反映,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三、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且无法适当地预计其结果可能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五、注册会计理由受到编报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施某些必要的查帐验证程序,难以证实个别重要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违反有关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二、由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失实,致使严重歪曲了对编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反映,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三、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而已知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到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真实反映。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验证过程中,由于受到编报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严重限制,使得重要查帐验证程序无法实施,或对多数重要事项无法取得证据,因而无法确认会计报表多数重要项目的情况,难以提出保留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时,不得以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进行代替。
第四章 查帐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草拟查帐报告的过程中,应当复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各项记录、证据和有关结论。复核和分析的情况,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和说明。
第十九条 查帐报告在定稿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编报单位介绍查帐验证情况、初步结论和对于会计事项、报表项目的调整意见。在了解编报单位是否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调整意见和是否已经作了调整以后,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出具查帐报告意见的类型和措辞。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写的查帐报告结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划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各段的表述方法、内容和运用的专业述语,也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