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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失效]

  第八条 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后,除专业要求需要说明者外,在查帐报告中不必将编报单位已调整的事项再作说明。如果编报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反映。
  第九条 对于会计报表截止日和“查帐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影响所查期间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要事项,除编报单位已经调整者外,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连同其附件径送委托人,由委托人分送各使用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查帐报告独立负责,毋需经任何机关、部门或单位审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委托时的约定使用查帐报告。如委托人需要引用查帐报告的有关内容,因引用不当或错误引用而造成后果的,应由引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遇有委托人对查帐验证的范围实行重大限制时,应当指出这种限制的不合理性;如委托人坚持这种限制,以致影响重要查帐验证程序的实施,或使查帐验证的结果无法证实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第三章 查帐报告的基本类型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查帐验证的结果和编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编制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之一的标准查帐报告(或称短文式查帐报告)。
  本规则的附录分别列示了四种类型查帐报告的举例。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制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以出具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
  二、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分类及编制方法与前期一致;
  四、不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
  五、注册会计师已完成必要的查帐验证程序,在工作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六、没有应当调整而编报单位未予调整的帐项或会计报表项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表示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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