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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5日)废止

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验证报告,明确编制要求,统一编制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查帐验证报告(简称查帐报告,下同),系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对会计报表查帐验证之后出具的报告,它用于证明编报单位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以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在未颁布专门规则以前,其他专项查帐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会计报表,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或分立会计报表,以及与这些会计报表有关的附表、凭证、帐簿、说明和其它资料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编报单位,系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且接受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单位。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经过查帐验证的会计报表提出意见时,应当以在查帐验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为依据,并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提出的意见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并且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报告的责任,是指在对会计报表检查验证的过程中,按照委托书要求的范围,执行适当的检查验证程序,遵守规定的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查帐验证的工作能力而言,它不应当代替或减轻编报单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所负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验证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当建议或帮助编报单位改进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对于应当调整的会计帐项或报表项目,应提请编报单位加以调整。如在注册会计理由进行检查验证之前,编报单位已将需要调整的会计报表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需要调整的主要事项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并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所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可以包括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下同)、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其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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