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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93)财综字第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局:
  近来,一些地方、部门询问,今年七月一日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两则”)实施后,国家对企业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征集“两金”的问题
  (一)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凡实行新“两则”的企业(包括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计征“两金”(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两金”的征集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予征集“两金”。
  (三)税后利润中足5000元的企业免予征集“两金”。
  (四)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分别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2号和(92)财综字第190号文件执行。
  (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为了避免重复征收“两金”,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先在本企业缴纳“两金”然后进行分配。因此,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缴纳“两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两金”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上述对企业征集“两金”的办法,从今年七月一日超执行。七月一日以前各类企业缴纳“两金”仍按老办法执行。对七月一日以前欠交的“两金”,应在六月三十日前预提出来,按规定上交。六月三十日前应交未交的部分,从七月一日起转作企业流动负债,继续补交。年终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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