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评价对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对象应当包括:严重超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企业、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参加环境行为评价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要达到当地工业排污总量的80%以上。
2、收集数据
要在现有环境监测、监察、统计、污染控制等环境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工作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要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数据的准确性,使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在数据不全时,应进行专项调查,完成信息收集。
在进行前期数据处理时,要做好数据核对。环保部门负有数据审定的主要责任,包括数据复查及必要的监测。
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涉及大量数据的处理及计算,应建立环境行为评价信息系统,包括数据收集、核对、更新、查询;环境行为评价与分级信息;结果及报表生成;解释及帮助等内容。该系统应尽可能纳入环保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使其成为环保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4、初步评价
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相关数据,进行数据分析,自动生成初步评价结果。
(三)公开阶段
1、公开方式
公开阶段包括试公开和正式公开;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公开。选定何种方式取决于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可行性,但都要便于公众了解和反馈意见。
从试点情况来看,公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周期太短,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不明显,周期太长,给予企业的压力会削弱,不利于企业进行整改,也不便于公众参与监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周期,至少每年更新公布一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公开一次的效果较好。具体公开时间可以配合地方环境保护重大活动时间进行选择,如可以选择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在正式公开后,可以每月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等级在有关媒体进行重复公开,以加强持久的刺激作用。
2、试公开
试公开和正式公开是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必须经过的步骤。试公开主要在政府和相关企业内部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试公开可以发现和纠正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
3、正式公开
正式公开之前可以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正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评价等级等。
4、公开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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