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