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6〕157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根据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部署及要求,我局决定自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国家林业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加强监管,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任务是:各单位要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局本次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范围是: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含京内、京外,二级及以下单位)。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其中,要重点抓好项目采购的委托、采购需求确定、文件编制、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的自查自纠。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规定,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份开始,到2007年2月底前结束,各单位结合2006年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情况和我局4月份下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直属机关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