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海发〔2006〕636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海院校,各航运公司:
现将《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
(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
第四条 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
第五条 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三)满足主管机关有关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