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有关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管理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测绘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及时汇交成果材料,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测绘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会同国家测绘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测绘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截留、挪用专项补助经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