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核定专项补助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确定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三)会同国家测绘局审核下达专项补助经费预算;
(四)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五)会同国家测绘局对专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主要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财政部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建立和维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
(三)指导、监督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
(四)配合财政部对专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省级测绘部门确定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重点项目,并组织项目的申报、汇总和评审;
(二)会同省级测绘部门编报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
(三)负责审批专项补助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
(四)监督检查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省级测绘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重点项目;
(二)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申报材料,并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论证;
(三)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编报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
(四)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省级及以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提供指导;
(五)负责组织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国及省级测绘发展规划,财政部会同国家测绘局编制并发布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测绘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本省(自治区)范围内项目立项报告和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财政部、国家测绘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