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157号)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关于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东河合银筹[2006]1号)和《关于对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从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东河合银筹[200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山东东营市河口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洪亮,住所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
五、同意王洪亮、薄其明、伊海霞、王爱东、冯强、王猛、陈宜安、刘勇、巴树村、罗格东、王秀丽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王洪亮的董事长任职资格,薄其明的行长任职资格,黄花厂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请自核准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山东银监局上缴东营市河口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