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1.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持有相分离。
  托管人应当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开立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等信托财产账户;管理各类信托财产账户;保管信托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据。
  2.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
  (1)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和财产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2)对所托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保存信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定期向信托投资公司出具托管报告,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人履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5)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信托投资公司核算的信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应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可根据信托文件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者在交易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或者价值分析,以之作为确定信托财产价值的参与。
  (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作中是否发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8)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支付信托利益。
  (9)监督和核实信托投资公司报酬和托管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10)对于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托管人还应当利用其结算功能对货款专户进行监督,借款人应在托管银行开立项目贷款专户,预留借款人和托管人双方印鉴;托管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申请和产品、服务采购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付款,采取款项直接支付给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手段,保障贷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11)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