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5]124号)
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我会对你们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公司占用的问题,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确保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