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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875号 2005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单位

  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

  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试点的任务是:国税系统通过试运行“系统”,验证软件设计的功能、运行效率及各项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软件;地税系统通过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探索推行自动考核的方式与方法,为建立健全全国地税系统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机制创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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