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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科函〔2006〕71号)


各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适应环境保护实行历史性转变的需要,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规范对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使《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保证标准的质量,实现“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目标,现就实施《办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和标准制修订计划严肃性的认识,将标准制修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对待,并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从人员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保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为标准制修订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经费专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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